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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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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煤建监字〔2009〕222号

 

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各相关煤炭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加快新建煤矿、整合、技改煤矿(以下均简称煤炭建设项目)的建设进度,保证其建设质量,依据《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06〕103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大煤保大电煤矿项目规划建设的通知》(黔府办〔2008〕5号)和《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煤炭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煤炭建设项目的开工备案

 

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项目核准、初步设计(小煤矿为开采方案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批复文件,采矿许可证,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以及拟开工日期等有关资料,在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备案部门出具备案回执。未经备案的煤炭建设项目不允许开工建设。上述备案资料中,施工和监理单位资质证书、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中标文件、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为国有国有控股煤矿、民营45万吨/年及以上能力煤矿开工备案的必备资料。

 

国有及国有控股的煤矿,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开工备案意见后,将开工备案资料报送到省煤炭管理局备案;民营45万吨/年及以上能力的煤矿,经所在地县(市、区)、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出具开工备案意见后,将开工备案资料报送到省煤炭管理局备案。备案后,备案回执同时下发煤矿所在地(州、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列入省规划重点建设的民营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煤矿,经所在地县(市、区)、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出具开工备案意见后,将开工备案资料报送到省煤炭管理局备案。

 

民营30万吨/年及以下能力的小煤矿,经所在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出具开工备案意见后,将开工备案资料报送到所在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备案回执同时上报省煤炭管理局和下发煤矿所在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二、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国有、国有控股和民营45万吨/年及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生产接续和资源整合等各类煤矿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辅助工程(含住宅及文化卫生设施等)和附属工程必须实行工程质量监督。

 

1、上述煤矿在开工备案时,必须有与煤炭工业质量监督矿区站签订的质量监督协议或合同。煤炭工业质量监督矿区站与建设方签订质量监督协议或合同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贵州质量监督中心站授权。

 

2、煤矿竣工的单位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矿区站进行单位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进行工程竣工结(决)算、投入使用;煤矿竣工的单项工程,须经煤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单项工程质量认证后,才能对安全设施和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

 

三、煤矿联合试运转审批

 

矿井进行联合试运转,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的相关规定。

 

1、国有及国有控股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申报意见后,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审批;民营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及以上的矿井,经所在地县(市、区)、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审批,审批意见同时下发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

 

2、列入省规划重点建设的民营45万吨/年以下能力的矿井,经所在地县(市、区)、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由省煤炭管理局负责审批。

 

3、国有及国有控股的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在其上级主管公司出具申报意见后,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民营设计生产能力30万吨/年及以下的矿井,经所在地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同时上报省煤炭管理局备案。

 

煤矿联合试运转时间最短为一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遇特殊情况,煤矿联合试运转不能连续进行,相关主要数据未收集齐全,联合试运转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按上报审批的程序申请联合试运转延期,审批部门现场核实后,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期。审批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随意延长煤矿联合试运转时间。

 

四、煤炭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煤炭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对辖区煤炭建设项目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做出相应的处罚。

 

五、加强煤炭建设项目建设进度管理

 

1、煤矿完成相关手续后,应抓紧开工准备和备案工作。按设计工期编制分年度施工作业计划(含矿、土、安及资金使用计划),并于开工前和开工后的每年2月底前向有关煤炭管理部门上报。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对煤炭建设项目年度施工作业计划的审查,并督促煤矿建设进度。

 

列入省规划重点建设的煤矿施工作业计划由省煤炭管理局组织审查;其余煤矿的施工作业计划审查,由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2、各煤矿建设单位根据煤炭管理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3、各地(州、市)煤炭管理部门根据省煤炭管理的有关要求按时上报有关报表和资料。

 

4、煤炭建设项目进行开工备案后,必须尽快组织施工,三个月内未开展征地拆迁、四通一平等实质性前期工作的,由省煤炭管理局下达督办通知。自开工备案之日起,超过一年不正式开工建设的,取消其煤炭建设项目开发资格,另行选择项目法人。

 

附件:

 

1、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备案登记表

 

2、煤炭建设项目开工备案提供资料明细

 

 

二〇〇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煤矿    管理     通知

 

抄送:贵州煤监局

 

本局:局领导及相关处室

 

贵州省煤炭管理局办公室           2009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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